最近一部接一部的古裝大製作在香港上映,明顯地是針對內地及海外市場而拍,這種情況令人想起當年台灣發行商爭相來港開拍古裝武俠片的浪潮,但比起當年的規模,這批作品所投放的製作資金更大,相對地所冒的風險也更大。
香港電影過往的集資方式多以預售電影發行權為主,通常一些具名望的製作人會向發行商訂下預售電影的發行權合約,所謂的「賣片花」,其時發行商對香港電影需求殷切,因此會一次跟製作人訂下多部電影的發行權合約,而製作人便可以拿取這幾部電影的發行權訂金作為首部電影的製作費,跟著電影上映後,如電影賣座的話,那製作人便能收取票房分帳,繼續開拍接著下來的電影;可是,假若電影不賣座的話,那製作人便需要負責完成餘下的片債,承擔其他電影的製作費用。當然,製作人同時會向其他發行商簽訂其他電影的發行權合約,再用這種方法來進行集資,來填補資金短缺的困難。
電影是高風險、高回報的商業行為,只要製作人能拍到一、兩部賣座的電影後,便能持續用這種方法來進行集資,就算預售發行權所製作的大製作未能賣座,而餘下開拍一部小型製作能夠賣座的話,那已經可以填補大製作的欠債,電影就是如此的風險產業;預售發行權合約和收取賣座電影分帳的收益,製作人所持有的資金可以很大;但當影片持續不賣座的話,那製作人便會欠下發行商好幾部電影的片債,而最後發行商會向製作人取回預支的訂金,令製作人欠債累累。雖然這種以預售發行權來集資的方式,可以籌集頗大的資金,但論到要開拍超級大製作的話,那就需要能籌集更大資金的方式。
荷里活經過近半個世紀的發展,由大公司的片廠制的運作,到美國政府訂立反龔斷法,而導致片廠制結束,跟著電影發行公司出資,由電影製作公司負責拍攝工作的分工訂立,之後電影製作公司再以海外發行權來進行集資,如一部荷里活向香港發行公司簽定預售發行權合約,每製作公司便會拿合約回美國向銀行和投資公司進行集資,如果製作公司能與世界各地的發行公司簽定更多合約的話,那集資的金額便會不斷加碼,從而增加製作費,這便成為荷里活大製作成形的原因,當然前題是荷里活電影早已在世界各地建立完善的發行網絡,令這種集資活動得以進行。
之後,銀行和投資公司為了保障電影製作公司能夠順利完成作品,便跟保險公司擬定完成保險合同(completion bond)的制度,製作公司把有關預算開拍電影的計劃及已簽定的主創人員名單、演員合約及發行權合約等,交予保險公司審定,買下一份以製作金額而定的完成保險合同,然後以這份合同向銀行和投資公司進行集資,這份合同會保證假若電影不能完成,那保險公司會賠償有關集資款項予銀行和投資公司。
這種保障制度令電影集資活動更趨完善,同時亦令電影人更加自律,因為假若某電影人有過不能完成電影或超資、超時完成的記錄,都會影響他們購買完成保險合同的條件。此外,電影人,特別是導演的片酬會以他們對上一部電影的成績作為評定的標準之一,這種制度能激勵電影人拍攝每部電影都會盡心盡力,以免影響下一部電影的片酬;同時這個制度亦相對地令投資者對片酬的制定和議價有所根據,使整個投資活動變得較為合理。
當然這種制度對電影人來說,會感到相當勢利和計算,加上電影是否賣座和得獎都有太多天時地利人和的因素,當中很難預算,可是電影作為高風險、高回報的創意產業,投資者所冒的風險比起其他行業相對較大,定下如此制度來確保投資的保障,也無可厚非。因為這種集資方式取決於製作公司和電影人交予保險公司、銀行和投資公司的計劃書,以及他們的往績及已簽定的合約等條件,令電影製作變得跟其他風險行業,如科網和科研工程等,一樣達致規範化的層次,這使大製作已不再成為大公司的專利,在全球賣座的《魔戒》三部曲便由Miramax出品,相對於其他荷里活大公司,Miramax其實是一間獨立電影公司。
當年安樂公司和哥倫比亞合作,由李安執導的《臥虎藏龍》打開了華語電影大製作浪潮的序幕,此片在歐美大受歡迎,又奪得多個奧斯卡及世界各地的獎項。其時哥倫比亞在港設立亞洲支部是為了向龐大的內地市場進發作準備,以及在亞洲建立另一個製作基地;安樂公司從事外語片發行多年,老闆江志強先生對荷里活的集資方式有一定認識,以及他對電影製作,特別是大製作深感興趣;加上李安和老拍檔James Schamus在荷里活合作經年,對如何籌備大製作的計劃,頗為熟悉。
在三方面的條件齊備下,《臥虎藏龍》便順利產生,為華語電影大製作定下藍本。之後,江先生與張藝謀合作的《英雄》,視為張藝謀向市場化轉型之作,江先生運用荷里活式的集資方法,購買完成保險合同,向銀行及投資公司進行集資,成就了這部內地首部賣座大製作。當年江先生表示曾向香港銀行提出過集資方案,但香港銀行及投資公司對電影集資沒有經驗,而且興趣不大,江先生因此向政府倡導由當局帶頭作保證,為香港銀行開拓電影融資制度作出示範,不應只由外國銀行和投資公司賺取可觀的回報。
可是,其時政府以電影基金的三千萬港元作保證,向電影界及銀行推介完成保險合同的集資方式,但保證金額不多,香港銀行又沒有這類貸款的經驗,又缺乏對電影製作和發行的認識,最後銀行需要電影人以其個人資產,如物業等作為貸款抵押,令電影人感到無奈。而專門受理完成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對電影人提出的電影計劃,只是大約幾百萬港元的製作,表示不能受保,因為對保險公司來說,處理一部幾百萬元的製作或過億元的製作,他們要進行的審核工作是一樣的,因此他們基於成本效益,很難接受幾百萬港元的電影製作購買合同。
加上香港電影公司一直以來都是以預售發行權的方式作為集資,而發行商對個別電影人具有信心或提出的電影計劃,其中以參演演員陣容為主要考慮,來作為簽定合約的基礎,好些時候不過是監製或導演提交的故事大綱和演員名單。因此電影人或電影公司都沒有撰寫規範化計劃書的經驗,加上不少電影公司都缺乏企業化的規模,這都令電影人面對新的形勢,要作出某程度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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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於2008年至2010年期間在《信報》撰寫《影業刺針》專欄,關於電影、電視及娛樂工業的評論。 此文原刊於2008/04/04,現經作者編訂於2018/01/30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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